1、三年内无正当理由未使用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申请人若注册防御商标后三年内并未使用它,其他单位或个人都能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2、商标到期后未续展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成功后,需时刻关注商标的实时状态,在有效期满前进行续展,以免商标到期未续展而被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