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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发布日期:2021-07-10 18:47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商务服务区域:浙江杭州市
  • 浏览次数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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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若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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