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回本区原籍农村迁移户口办理指南
1.申报条件
本区内大中专毕业生或其他人员,在原籍附近城镇单位就业,在城镇确无住房,无居住条件,早出晚归,实际居住在农村,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将非农业户口迁回原籍地农村(户口性质保持不变):1、迁移人本人在原籍地农村有合法固定住房,且实际居住在农村;2、在城镇确无住房(户口地房管部门出具房屋产权登记情况查阅证明);3、落户地农村建建制村、镇乡(街道)同意。
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因离婚丧失住房条件,回原籍农村居住,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地农村(户口性质保持不变,但所在村已撤村建居或所在组已为征地全迁组的,则全部落为非农业户口):1、夫妻离婚时间满2年;2、在现户口地无合法固定住所;3、在原籍地农村有合法固定住房,且实际居住在农村;4、原籍地父母、兄弟(姐妹)及当地建制村和村民小组、镇乡(街道)同意接收。
符合上述条件,由户主或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后,直接办理(申请含户主在内非全户户口迁移的,应当先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户主手续,领取新的居民户口簿,再向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委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2.提交材料:
①书面申请;
②迁移人原籍农村的历史户籍证明;
③迁出和迁入地户口薄(原件、复印件)、迁移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④迁移人婚姻状况证明:未婚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结婚证(原件、复印件)、离异证明(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及目前婚姻状况证明);
⑤迁移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市内城镇无房证明(房管部门出具);
⑥本人、父母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回原籍的,提供本人、父母、兄弟姐妹农村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
⑦迁入地村(社区)出具的关于合法固定住所及居住情况的公示证明: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社区)注明公示时间及“经公示无异议”等情况并盖章;
⑧房屋产权人及户主的同意落户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同意落户证明格式:同意**等*人户口迁入,并允许落户至“按规定可以迁往其它可居住落户地址”为止。 签名(盖章) 年月日);
⑨迁入地村、镇乡(街道)同意迁入,签署意见并盖章。
3.办理程序期限
材料齐全,经派出所调查、审核后办理,5个工作日。